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

發布日期:2019-02-25    來源:新華網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包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本規定所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安全監管等工作。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是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糧食、教育、政法、宣傳、民政、建設、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行業或者領域與食品安全緊密相關的工作,以及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商務等領域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

第四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深入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條 建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二)堅持謀發展必須謀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保民生必須保安全;

(三)堅持綜合運用考核、獎勵、懲戒等措施,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含協管、聯系,下同)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委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斷提高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作為向黨委全會報告的重要內容;

(三)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委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責任清單,督促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責任,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內容;

(四)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食品安全工作專題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問題,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五)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協調各方重視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第八條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職責主要包括:

(一)領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二)堅持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發展和安全的關系,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工作重點,并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明確本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和政府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指導督促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部門落實工作責任;

(四)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執法能力建設,整合監管力量,優化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執法隊伍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保障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履職必需的經費和裝備;

(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突出問題;

(六)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推進食品及食品相關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提高產業發展水平。

第九條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督促指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問題。

第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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