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

發布日期:2019-03-20    來源:教育部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務會議、2018年12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9次局務會議和2019年2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12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陳寶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張茅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 馬曉偉

2019年2月20日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通過食堂供餐或者外購食品(包括從供餐單位訂餐)等形式,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便利的原則,圍繞采購、貯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第十條 區域性的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職責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監測、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成立學生營養健康專業指導機構,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膳食營養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關規定,指導學校開展學生營養健康相關活動,引導合理搭配飲食。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學校校園及周邊地區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定期對學校食堂、供餐單位和校園內以及周邊食品經營者開展檢查;每學期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第十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責任。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中小學、幼兒園配備營養專業人員或者支持學校聘請營養專業人員,對膳食營養均衡等進行咨詢指導,推廣科學配餐、膳食營養等理念。

第十五條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接受培訓與考核,學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針對不同年齡段在校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每周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利用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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