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糧食局:《福建省糧食流通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2013-07-16    來源:泉州晚報  

記者近日從泉州市糧食局獲悉,《福建省糧食流通管理辦法》從8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規范文件的實施,對于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確保糧食有效供給、保障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經營活動,原則參照執行。

糧食收購企業

倉容量須300噸以上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企業法人單位應具備自有資金50萬元以上且倉容量300噸以上,個體工商戶應具備自有資金3萬元以上且倉容量30噸以上,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資格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比菔屑Z食局局長李銘告訴記者,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轉讓、出租、出借。

根據規定,從事糧食儲存活動時,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當單獨存放,并按照有關規定銷售或者進行銷毀處理。李銘告訴記者,小麥的保質期可達3年,水稻帶殼存儲2年—3年也不會影響食用口感,但因為不同產地、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在防蟲、熏蒸等保管技術方面的操作要求不一致,所以不得混存,違反規定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銷售中的成品糧應載明糧食品種、等級、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聯系方式等事項,且明碼標價。

防止囤積居奇

設定經營者最高庫存量

為防止囤積居奇,糧食經營者應當履行不高于最高庫存量的義務。根據規定,從事糧食收購和原糧批發活動的經營者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50%;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原料最高庫存量和成品糧最高庫存量標準分別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00%和20%;從事成品糧批發和零售的經營者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30%。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糧食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數量不受最高庫存量的限定。

為保證糧食市場的供應穩定,文件同時規定了糧食經營者的最低庫存量義務。從事糧食收購、原糧批發和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0%;從事成品糧批發和零售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分別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5%和15%。

“為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糧食生產者利益,必要時可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稻谷實行最低收購價格。當糧食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也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睋私?,為保護農民的利益,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今年的早秈稻(三等)、中晚秈稻(三等)最低收購價格已分別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別提高12元和10元。

文件還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資金、用地等政策方面扶持糧食主產區企業到本地區建設糧食加工、倉儲設施,設立銷售窗口;扶持本地區糧食經營企業到產區建立糧食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和收購基地。據悉,目前我市正與黑龍江北大荒集團接洽,準備邀請其落戶本地,建立糧食加工廠,在本地生產五常大米等高品質的東北大米。(記者呂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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