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網經營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認定及處罰依據留言日期:2020-07-02
原國家食藥總局對于網絡食品經營出臺了多個辦法。對于從事入網經營的主體,都明確了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對于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都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來處罰。從該條的表述也是對“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的罰則。
對于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目前是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來執行,即:“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自《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頒布以來,一些消費者依據該辦法中第三十八條規定舉報“入網食品(餐飲)經營主體”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由于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起點為五萬元,且經營主體對執法機關的處罰依據持有異議。)
“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應該是已經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而超過許可范圍經營,無論是“線上經營”還是門店經營都是獲取同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門店(線下)經營時“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處理。入網“線上經營”時必須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來處罰?由于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起點為五萬元,經營主體對執法機關的處罰依據持有異議。
請市場總局對于“入網經營超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認定及處罰依據予以明確。
您好,《食品安全法》中無超范圍生產經營相關概念,對于超過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處理。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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